但大致来说,就是这个法律并不是明着加商税抢钱,而是“有增有减”,看起来也就没那么难受。

        大汉旧制,在交易环节和运输过郡界的环节,每次都是收取2%的货值的税。如果运输途中经过的州郡比较多,原进货货值的两三成都被拿去缴税都是很稀松平常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交易环节的市税的2%不是按实际交易额,而是按一个行业评估的“理论营业额”的2%交,类似于后世的定额营业税。当座商的实际营业额低于理论额、生意太差时,还是要按照理论额交。所以事实上这部分税也经常能到5%。

        除了这两项,大汉朝之前没有别的工商税税种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盐铁专卖倒是有的,但那个是直接官府垄断经营,你民间商人压根就没得卖,也就不存在承包费或者缴税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一点,桑弘羊跟王安石还是不一样的。王安石是既坚持盐铁茶酒官营、但事实上他也知道官府的“国企”做生意效率低,所以只是把专卖权标个价承包给民间商人。

        汉朝,哪怕是桑弘羊改革之后,盐铁官营都是“真.官营”,只有“国企”或者皇家和授权的勋贵在经营,收入也跟后世的国企利润余额一样直接足额上缴国家。

        李素觉得官府垄断、卖授权给民间,这点还是值得借鉴的。就好比后世卖烟要专门花钱搞个专卖权牌照,不比国家直接卖烟效率高。所以这一点还是要加进新法里面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是乎,新法的改革,把之前的运输过境税减免了一部分、把专卖权变成可以跟宋朝一样卖“抄引”、然后第三方面就是开征部分产品的工业生产环节生产税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三个改革步骤,一个减税两个加税,算是敲两棍给颗甜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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