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就是兴汉国以法治国的根本所在。
切不可无视法律,以个人的好恶进行判决。
毕竟执法人员千千万万,走马灯似的换了一茬儿又一茬儿。
这要是因人而异的随意变通,那受苦的始终都是百姓。
以顺从民意的喙头,而行破坏法律的事实。
民意判官流的出现,可以让人获得短暂的利益。
然而民意的混乱,将会让获利的那个人,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。
人人都渴望双重标准,弱势的时候希望民意相帮。
然而身处强势的时候,又希望别人依法求告。
这样的好事怎么可能存在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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