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着周毅好像有点不太理解,方大状开口道:“当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,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出一方的解释,这么说明白了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唔,居然还有这样的规定?

        不过随着方大状的解释,周某人也有点清楚了。

        格式条款这个玩意,和普通的合同比起来它很特殊,它属于一对多,而且一般来说都是很严格的那种,你要是不签,就无法使用服务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先天上格式条款就带着几分“霸王条款”的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 因此呢,就有了这样的规定,因为毕竟条款都是文字组成,再怎么的严格,对于一些特殊的地方,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理解。

        就比如会员抢先看!

        公司说了,你看我们的会员抢先看,是让你比其他普通人,也就是非会员看的快就行,所以呢,付费超前点播可以看十集,黄金会员可以看五集。

        没问题吧,好像是没有问题的,你看你就是抢先看了嘛,你就是比会比别人先看到大结局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呢,事情不能这么说,你还得看消费者自己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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