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在过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基础上新增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原因也很简单,随着社会的发展,犯罪,尤其是一些极其恶劣,作案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犯罪事件,都有了显著的低龄化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很多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,他们很多都很清楚相关规定,我未成年人,我杀人也不犯法,你能把我怎么样。

        甚至于单单从外表看,你会觉得他根本不是一个未成年人!

        这也是方大状在过去经常呼吁的,未成年人应不应该保护,肯定是应该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未成年人情况特殊,心智不成熟,所以肯定需要保护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未成年人保护归保护,也得采取一些措施,对于特殊情况,特殊对待!

        他们自己都清楚自己做的事,但却依然那么残忍,就因为套着一个未成年的皮,所以就能逍遥法外吗?

        方大状觉得这是不应该的,法律,尤其是刑法,首先需要让人感到畏惧!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他们都不怕刑法了,那还有什么意义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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